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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

答案:2  悬赏:10  
解决时间 2021-04-28 00:35
  • 提问者网友:若相守£卟离
  • 2021-04-27 15:45
《经济法》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句话是什么意思?请举例。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你把微笑给了谁
  • 2021-04-27 17:06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诉责任的,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的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自义务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甲、乙、丙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各以20万元的货币出资,且均已按期缴足。丙以机器设备出资,公司章程定价80万元。A公司欠B公司货款250万元,A公司的全部财产只有150万元。B公司调查发现,丙用于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未经依法评估,明显不值章程所记载的80万元,B请求人民法院认定丙未全面履行出资。经评估,该机器设备价为30万元。由于丙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对于A不能清偿B的100万元(250-150=100万元),B有权要求并承担50万元(未出资本金=80-30=50万元,假设不考虑利息)的补充赔偿责任。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统治我的世界
  • 2021-04-27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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