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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善意第三人

答案:7  悬赏:10  
解决时间 2021-04-27 20:16
  • 提问者网友:逝爱
  • 2021-04-27 12:40

张三将其自行车交给李四保管,李四却将自行车卖给不知情的王武,根据合同法下列关于李四和王武之间买卖自行车的合同效力表述正确的是哪一项,

a 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 可变更或撤销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最后战士
  • 2021-04-27 13:22
如果单从该合同性质来看, 答案是C,效力待定。李四属于无权处分他人财产,须等待所有权人追认。但是为了保护善意的第三人的权益,张三要不回车子,只能向李四追偿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年轻没有失败
  • 2021-04-27 19:15

李四与王武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李四没有处分权。

基于善意取得,王武取得所有权。

  • 2楼网友:woshuo
  • 2021-04-27 17:54
B
  • 3楼网友:专属的偏见
  • 2021-04-27 17:03
B,买卖行为是有效的,王武为善意第三人!张三可以向李四追偿
  • 4楼网友:佛说妍妍很渣
  • 2021-04-27 16:09
c
  • 5楼网友:无字情书
  • 2021-04-27 15:17
你好,首先,张三与李四之间是一个保管合同关系。李四对该自行车只具有管理的权力,并不能进行处分行为。但基于王武为善意第三人,其与李四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有效的。无须张三追认。
  • 6楼网友:丢不掉的轻狂
  • 2021-04-27 14:26

无权处分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就合同本身而言,要得到权利人的追认合同才有效;但是基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王武如果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他已经合法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

这里合同的效力问题与自行车的权利归属问题时分开的,一个是债权关系,一个是物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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