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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关于会展专业的问题?

答案:3  悬赏:20  
解决时间 2021-10-19 22:44
  • 提问者网友:富士山上尢
  • 2021-10-19 07:06
求关于会展专业的问题?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渊鱼
  • 2021-10-19 07:41
1.国外参展商与国内参展商参展的费用是不一样的.
区别主要在于参展商报名的时候同主办方所报名时注明自己是国内还是国外,大部分展会都是国内参展商的多,这一项大都被省略.
参展费用主要包括的是展位租借费,现场服务费.
关于价格因为涉及到展会的具体行为,不好做出说明,一般说来,最初发展中的展会是在初具规模后开始提高展会费用的(根据当地的消费水平与同类展会的收费情况,展会主办方的一些竞争策略决定).
价格的变化对参展商的影响在一定范围内有影响.例如一个展会的价格开始是3000,经过不断发展壮大,价格开始提高到10000,这时候对一些以前没参加过这个展会的参展商会对这个价格问题很敏感,是否参展价格会被放在首位.若是一直来参加这个展会的参展商的话,不会有什么影响,因为这个展会给他带来了不错的效果,价格被放在第二位.
2 参展观众的构成主要有采购商,也就是一些买家.同时也会有一些同行业内的人士.
参展商都有哪些企业不好说明,毕竟每一个展会所展出的内容不同.举例如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它是一个综合的性的展会,参展商的构成就很多,涉及的行业比较多,企业多以厂家为主.
成交情况同上,无法做出说明.
参展商的参展需求构成有宣传目的,推广目的,打开商品销售渠道.大企业多以宣传为主,中小企业以推广,打开商品销售渠道为主.
3 产品的知识产权的保护用工商负责,展台设计因为展台搭建公司的竞争,对于好的设计,立法上有保护,实际中很难执行.
侵权行为时常发生,很难追究.
解决办法诉诸法律.(因为现在很多的公司在竞争展台设计搭建,并且在知识产权一些小的公司多模仿大的公司,追究起来太难)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杯酒困英雄
  • 2021-10-19 08:31
会展商业模式保护方式浅析 [摘要] 文章从理论与实践阐述了商业模式保护方式的多重性,并通过进一步分析得出,利用专利形式实施保护是多项选择中比较理想的一种。会展商业模式是众多商业模式中的一类,是否符合申请专利条件,取决于能否体现我国可专利门槛的“技术三性”。文章列举近年我国举办的使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手段的崭新形式的展会实例,分析当代各类会展应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办展效果的事实,证明了会展商业模式可专利性的存在。  [关键词] 会展 商业模式 保护方式    一、前言  去年,北京一家网络技术企业委托专利事务所,提出将其创造并经营的一项业务的商业模式(或称作商业方法)作专利申请,目的在于保护这种创新业务的知识产权。自此,我国首例“商业模式保护”专利申请宣告启动。  创新的构思是所有知识产权的起点。正因为人类具有无限创意的能力,才有仅几千年的历史传承,便已达今天的文明与进步。知识经济时代为“商业模式”的创新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条件,而一个独特的经营创意往往价值连城!  每一个创新的商业模式都可能蕴含着巨大的财富。会展商业模式创新又是会展业不断发展的原动力。我国会展业存在着很大的发展空间,经济潜力和社会影响力巨大,各会展企业都致力于研究新的商业模式。分析、完善会展商业模式保护方式,可以激发创新积极性,有利于会展业更加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现行商业模式保护主要方式  1.案例分析  几年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上海卓尚信息有限公司告e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网上商业模式侵权案”,出现了号称“中国网上商业模式保护第一案”,并以原告胜诉告结。  从案件分析看,被告可以以不同角度提起诉讼,因为商业模式侵权行为具有多重性质。该案从合同的角度看,被告明显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原则,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可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从著作权的角度看,被告赫然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也可以追究其承担侵权责任;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看,被告显然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存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该案原告起诉时,在存在多重选择前提下,采用不正当竞争关系诉讼,是经过慎重选择的。如果提起违反“先合同义务”诉讼,那么只能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即采用弥补性经济赔偿,则赔偿幅度有限;如提起“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则会面临原告举证复杂、诉讼成本较高等风险;如提起“侵犯著作权”诉讼,那么即使胜诉,所得赔偿数额也较小。而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不但可以要求被告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还可以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性责任。因此,无论从经济角度,或是从社会影响角度,还是从举证的角度,选择不正当竞争诉讼都显得比较理想。  2.专利法对商业模式的保护  进入21世纪以来,发达国家逐步采用专利法对商业模式实施保护。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在法规完善度、操作规范度、社会认知度等各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专利法在保护范围上基本可以涵盖商业模式的各个领域。专利法将对能够构成技术方案的商业方法的构思进行保护。权利申请人一旦在权利要求书中写明专利保护的范围,他人就很难通过以修改的方式规避其核心内容。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将商业模式专利解释为“借助数字技术、网络手段经营的、有创造性的商业方法”。毫无疑问,作为抽象概念、智力活动规则与方法的单纯的商业模式,例如不含技术手段的经济管理方法、记账方法、生产和组织制度等是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但是如果这种“规则和方法”通过某技术方法表现或实现,并应用于商业运作,则会因为其具有了可专利性而可能成为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3.商业模式保护存在多样性  仅从以上案例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解释可以看到,商业模式保护的方法有很多,国内外各界也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和实践,包括著作权保护、商标保护、专利法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等。从目前分析看,综合考虑各种保护方式的利弊,用专利法对商业模式进行保护是比较恰当的一种选择,实践中成功的案例也不少。但无论国内还是国外,这些成功的实践都集中在电子商务、网络游戏、金融和商业行业,如我国2001年6月公开的发明专利“商业网站与个人网站在互联网上的联锁经销模式和方法”;2002年底、2003年初先后授权的两件美国花旗银行商业模式专利;2007年8月公开的发明专利“实际品牌融入网络游戏的商业模式”,等等。  三、会展商业模式的专利保护  1.必要性  发达国家对商业模式提供专利保护,与其国情和产业背景密切相关。它们拥有为数众多、先进实用的商业模式,并产生了巨大的商业价值,必然要思考放宽该类专利审查标准,将商业模式纳入专利体系。2000年,在美国率先打破“商业模式除外”原则,为商业模式授予专利权打开方便之门后,曾遭到欧洲国家的强烈抵制。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积极加入到商业模式专利申请人的行列中,许多国家开始转变立场并迅速调整本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给予商业模式以前所未有的保护力度。我国要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建设创新型国家、达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目标,必须在滞后于发达国家的商业模式保护方面快步前行。  一方面,会展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目前仍局限于商标、技术发明、外观设计、新型应用等传统领域,而对其商业模式保护国外也刚刚起步,国内尚属初涉。接近或赶上国际先进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会展商业模式保护可以作为切入点。另一方面,会展业是现代服务业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发达地区着力扶持、快速发展的行业,需要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保驾护航。因此,实施会展商业模式的专利保护是必要的和迫切的。
  • 2楼网友:愁杀梦里人
  • 2021-10-19 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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