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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张明楷法益侵犯说与传统理论的一个问题

答案:4  悬赏:60  
解决时间 2021-01-14 08:50
  • 提问者网友:王者佥
  • 2021-01-13 21:18
关于《刑法》张明楷法益侵犯说与传统理论的一个问题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逃夭
  • 2021-01-13 22:23
我之前在做一个案例辩论的时候刚好有仔细看了看这一系列的学说,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主观危险说、客观危险说和主客观一致说。
1、主观危险说:认为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只要主观上自认为其行为有侵害法益的危险,即可定罪。这就是你说的,甲又杀人故意,即使射击稻草人,也是故意杀人未遂。这个学说的源头主要是特殊预防主义。但是按照这个观点,行为人误以为白糖是砒霜,用白糖毒杀被害人,这样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未遂。这种观点有扩大打击面之嫌,争议很大。
2、客观危险说: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客观上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才能定罪。即张明楷所持的观点——射击稻草人实际上没有任何危害性,所以不能定罪处罚。w两手插兜所举例的”迷信犯“之所以不构成犯罪是因为它属于手段不能犯,而射杀稻草人是属于对象不能犯,这个和我们所讨论的三种学说的方向不太一样,我主要是从三种学说的角度来分析危害法益的认定问题。
3、主客观一致说: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从主观上有侵害法益的故意,从大众认知的角度看,也认为其行为当时具有法益侵害性,则行为人构罪。举例:行为人和围观群众都认为行为人手中的枪支有子弹,行为人将枪支对准被害人头部开枪,结果枪支无弹。按照主客观一致说,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这个折中观点目前较为主流。(稻草人如果从第三人角度来看确实是人,那么甲故意杀人未遂)
张明楷持客观危险说,并且在刑法学第四版当中花了大篇幅批驳了主客观一致说。具体的我记不太清楚,只记得两点:首先,该理论不科学(我记得我当时看到这句话时笑死了,一下子就想到了网络流行的““这不科学,一定是我打开的方式不对”);其次,所谓的大众认知的角度,不仅难以确认,更可能沦为裁判者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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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不如潦草
  • 2021-01-14 00:02
所谓对象不能犯的不可罚是根据旁观者第三人的印象判断的,射击稻草人的话,在旁观第三人看来根本就没有现实危险性,所以是不可罚。而你在杀狗的时候别人看来就存在危险性了,第三人能感知危险的话,下一步就要看你的动机,主观意识来区分具体的罪行了,你可能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可能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同样,你喂别人吃维生素片的话,没人会出现危险性的印象,所以成立不可罚的不能犯。在你把男子误以为女性强奸的时候,别人看来也有危险性,然后要看你的动机,是故意伤害他人还是强制猥亵他人罪。如果你有强奸的故意,那肯定成立对象不能犯的未遂。所以关键不是你的动机是杀人还是杀狗,而是别人看到你的动作会不会产生危险性的印象。
  • 2楼网友:低血压的长颈鹿
  • 2021-01-13 23:51
不一定。
如果是有杀人故意。杀了一只狗的,那属于故意杀人未遂。
杀了另一个人的,属于打击对象错误,构成故意杀人既遂。
像你说的,对象是稻草人的,属于不能犯。我国没有将单纯的犯罪意识纳入处罚范围。
必须是着手实现犯罪的才可以处罚,或者是犯罪预备,为犯罪创造条件,准备工具的。追问那射杀狗和射杀稻草人有什么本质区别呢?为什么前者就是故意杀人未遂后者就是不能犯了?都具有杀人故意呢追答我是这么认为的。不知道对不对。
好久不看刑法我也忘的差不多了
狗是生物。有生命是可以杀的。而稻草人根本没有生命。是不i可以被杀的。
就像尸体,杀尸体就是典型的不能犯。书上有的。
其实,刑法理论并不能说只有一个答案。你也可以有自己的见解的,主要是培养一种法律思维。
如果只有一种答案。那么公诉人和辩护律师还有什么可以争论的呢、追问狗的“生命”在刑法上的意义只能算作财产吧?杀稻草人是对象不能,按张明楷观点是因为不具有法益侵犯危险性,即生命的侵犯危险性,但这生命一定上指人的生命啊,狗的生命不能称为法益吧。追答我举的例子不好
案例是狗熊。站起来的狗熊跟人很像,在黑暗中误以为是人,将其射死。有故意杀人的主观要件吧,也实施了杀人行为。只是因为看错了,出于自己的意料之外没有得逞,所以是未遂状态。
而杀错人了是既遂,就是因为法益的统一性,区别就在这里
你体会一下。追问那你的案例,狗熊完全可以替换为稻草人啊,稻草人也看着像人,然后后面也跟你说的一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要件,实施了杀人行为,也是因为看错了,出于意识之外没有得逞,为什么就不能认定为未遂了呢?追答但是稻草人绝对不能杀。这是最关键的。
要是你再问,狗熊的命只能是财产,这是未遂跟既遂的区别。追问能不能杀,指的对象一定是人的生命吧。。。。。动物的生命和物体在刑法上最多被评价为财物,甚至都不在刑法调整范围内追答................你没有见过这个案例么、
这个案例一定会出现的啊

找到另一个打击对象错误的案例

甲、乙共谋杀害在博物馆工作的丙,两人潜入博物馆同时向丙各开一枪,甲击中丙身边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文物,造成文物毁损的严重后果;乙未击中任何对象。关于甲、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成立故意毁损文物罪,因为毁损文物的结果是甲故意开枪的行为造成的
B.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损毁文物罪实行数罪并罚
D.甲的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成立牵连犯
答案:B
解析:甲、乙二人有共同的杀人故意,亦有共同的杀人行为,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打击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应在故意内容与客观行为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因此,对甲只能以故意杀人未遂罪论处。追问这个案子和我说的那个问题不矛盾啊,你还是没理解我提问的问题的本质。这个案子首先基于意思疏通共同故意,“部分实行,全部责任”认定为共犯,认定了共犯后,主观上杀人故意,因为打击错误,射中文物,但是,重点是,实施的行为使丙的生命陷入了危险,即法益侵犯的危险,因此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然后损毁文物是过失的,成立过失损毁文物罪,两者想象竞合,择一重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没有问题啊,但不是我要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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