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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采购化妆品索证制度》和《岗位职责》呢

答案:1  悬赏:0  
解决时间 2021-10-17 00:16
  • 提问者网友:最爱你的唇
  • 2021-10-16 05:06
谁有《采购化妆品索证制度》和《岗位职责》呢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空山清雨
  • 2021-10-16 06:26
化妆品索证范围、化妆品标签标识规定
和禁止销售的化妆品

一、化妆品经营单位采购化妆品须索证的范围
(一)采购国产普通用途化妆品:应索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二)采购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索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三)采购进口普通用途化妆品:应索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复印件、检验检疫合格单证复印件、《进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四)采购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索取《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检验检疫合格单证复印件、《进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二、化妆品标签标识规定
(一)化妆品必须标注内容(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和《消费者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1、商品名称:
①应包括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②商标名不得使用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③通用名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
④属性名不得使用抽象名称;
⑤不得使用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地方方言;“特效、高效、奇效、第X代”等夸大和绝对化词语;庸俗或者带有迷信色彩的词语;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2、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①应标明产品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②进口化妆品还应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名称、地址或者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3、有效期标识
①标注原则:必须按下列方式之一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用使用日期。
②标注方法:
生产日期:按年、月或年、月、日顺序标注。
保质期:保质期X年;保质期X年。
生产批号:由生产企业自定。
限期使用日期:在xx年xx月之前使用。
4、卫生许可证号、批准文号或备案号
①卫生许可证号标准格式:(四位数年份)卫妆准字xx-XK-xxxx号
②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标准格式:
特殊用途化妆品:卫妆特字(四位数年份)第xxxx号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妆进字(四位数年份)第xxxx号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妆备字(四位数年份)第xxxx号
5、进口化妆品还需加贴“CIQ”标志(检验检疫标志)。
6、生产许可证号
7、产品标准号
(二)化妆品标签、包装或者说明书不得标注的内容
1、不得标注适应症
2、不得宣传疗效、暗示疗效
3、不得有夸大或虚假的宣传内容,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传特殊功效(包括育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等功效)
4、不得使用医疗术语,或者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三、化妆品经营单位禁止销售的化妆品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化妆品;
(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三)标签标识(包括小包装、说明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
(五)未经审批、备案和检验的进口化妆品;
(六)超过保质期限的化妆品。
四、特殊化妆品的种类
特殊用途化妆品包括育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等9种用途的化妆品。
化妆品有限公司卫生管理制度

一、 配料、灌装车间,化验室在每天下班前都必须清洁一次。厂范
围 内每天打扫一次;
二、 配料、灌装车间,化验室范围内不准吸烟、吃东西、大声喧哗,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杂物,也不准乱堆放杂物,要保持整洁安静;
三、 生产、化验、检验人员进入岗位前要清洁、消毒双手,更换工作鞋,戴好工作帽与口罩;
四、 直接与原料和半成品接触的人员不得戴首饰、手表以及染指甲、留长指甲;
五、 操作人员手部外伤时不得接触半成品与原料;
六、 不得穿戴生产车间的工作服、帽与鞋进非生产场所(如厕所),不得将个人生活用品带入生产车间;
七、 直接生产员工每年必须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方可继续从事该工作;
八、 配料、灌装车间,化验室在下班前必须对所用仪器设备、工具、用具等要进行消毒清洁并按规定放置,并且在工作范围开启紫外线灯杀菌;
九、 直接生产人员如患病须及时离岗就医诊治,不得带病工作;
十、 非配料、灌装车间化验室人员在未经许可之情况下,不得私自进入以上工作场地。

一、化妆品及其卫生监督管理制度概述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与药品不同,人们对于化妆品的使用,并非是以使人体生理机能的改变或改善为目的的。虽然美丽可以给人们带来精神的、社会生活的满足状态,同样应属于健康的一部分,但对于化妆品的使用人们更关心的是如何防止化妆品给人体可能带来的损害。
我国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在对化妆品的整个管理体系中,卫生行政部门只负责这一领域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目前,化妆品卫生的立法主要有:1989年11月13日由卫生部发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91年2月由卫生部发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管理局于1993年7月发布的《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以及2000年6月1日重新颁布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此外还有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的各相关法律规定

二、化妆品卫生标准
化妆品卫生标准是评价化妆品质量的依据。1987年5月,国家正式发布了《化妆品卫生标准》。该标准从三个不同的角度对化妆品的质量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对化妆品的一般要求:规定化妆品必须外观良好,不得有异臭;不得对皮肤和粘膜产生刺激和损伤作用;必须无感染性,使用安全。
(二)对化妆品的限制性要求:包括对化妆品中的禁用物质、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限用紫外线吸收剂、暂用着色剂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三)对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要求:包括微生物学质量、有毒物质限量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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