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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把偷来的东西卖给乙,乙又卖给丙,乙、丙均不知情。

答案:7  悬赏:10  
解决时间 2021-01-14 04:09
  • 提问者网友:黑米和小志
  • 2021-01-13 18:20
甲把偷来的东西卖给乙,乙又卖给丙,乙、丙均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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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舍身薄凉客
  • 2021-01-14 01:13
公安是有权利追赃的,而且赃物是不受善意取得的保护的,丙的损失可以找到乙,乙再找甲。
  • 2楼网友:妄饮晩冬酒
  • 2021-01-14 00:47
这个问题上,国内做法不是那么统一,从法律上来说,如果属于善意取得,按说不应该追缴的.
  • 3楼网友:琴狂剑也妄
  • 2021-01-13 23:11
不追缴的话,就等于要受害者承担损失,这是否很不公平,而且乙丙完全可以在之情而无证据的情况下否认之情。这个问题应该属于法律的不健全吧。
  • 4楼网友:十鸦
  • 2021-01-13 20:53
收赃是指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而购买的行为.
这里的明知还包括应当知道,比如一件同等条件下市价为3000元的物品,对方300元就卖给你了,作为智力健全的你就应当考虑到可能是赃物这一情况,而不是必须要对方告诉你是赃物.
另外,无论什么合法交易都应当要求对方出具有效的购买或证明凭证,在对方无法出具以上凭证的情况下,可以认为此物有赃物的可疑.
所以,如果符合以上两点就不能推脱说不知情!
  • 5楼网友:掌灯师
  • 2021-01-13 20:15
理论上乙丙之间的买卖成立警察不可以没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吧,一般会构成甲的盗窃罪(除非另有特殊罪名,或其他条件限制),是甲来承担刑事责任的啊。
要真的已经没收了可以考虑提起民事诉讼,因为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仍给丙带来了损失,并且是得利一方,可以根据民事原则提起诉讼,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我只是个法律本科学生,还没怎么学具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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