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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并与外资合作,原公司要求员工写辞职单,再签新合同进合资公司。这合法吗?

答案:1  悬赏:0  
解决时间 2021-10-16 20:13
  • 提问者网友:你给我的爱
  • 2021-10-16 04:58
公司搬迁并与外资合作,原公司要求员工写辞职单,再签新合同进合资公司。这合法吗?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枭雄戏美人
  • 2021-10-16 05:05
你好:
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
公司与外资合作,顶多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时公司的选择有两种:一是按照“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二是将员工安排进合作的企业内工作,但员工的工作年限是连续计算的,也就是原单位工作年限+新单位工作年限。
如果公司选一,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公司选二,员工在与新公司签合同后,工作年限将连续计算;例外情况只有一种,就是原公司将经济补偿金支付给员工,员工到新公司后在原公司的工作年限才不连续计算。
现在公司的做法是按第二种做法,但公司却要求员工主动辞职,辞职的后果有两个,一是原公司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员工到新公司后,新公司不给员工连续计算工作年限。
实际上,公司的做法是利用自己优势地位,强迫员工自行辞职,以此来规避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建议与其他员工一起先与公司协商,如不能协商一致,可集体向劳动监察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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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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