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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许可证

答案:2  悬赏:60  
解决时间 2021-04-28 16:44
  • 提问者网友:堕落的邪教徒
  • 2021-04-27 18:38
上海是不是从2010年起停办代理记账许可证??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情战凌云蔡小葵
  • 2021-04-27 19:05

代理记帐必须有资质的,比加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最后战士
  • 2021-04-27 20:09
根据 《关于印发<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会(2005)38号】第五、八、九条的规定: (一)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主管财政局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1、代理记账许可证登记表; 2、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协议或章程应载明以下内容:机构名称和地址、业务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内部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内部机构的职权和议事规则、机构的解散、清算办法以及全体股东签章等事项。 3、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4、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5、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6、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应包括从业人员执业道德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等制度。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应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财务通则》、《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主管财政局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无关的其他材料。 (二)主管财政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主管财政局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主管财政局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主管财政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办公服务场所和网站上公开,供公众查阅;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欢迎您再次提问,您也可以通过12366上海财税咨询服务热线直接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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