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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08条和合同法第68条的一个疑问。

答案:4  悬赏:40  
解决时间 2021-01-17 04:01
  • 提问者网友:火车头
  • 2021-01-16 22:50
合同法第108条和合同法第68条的一个疑问。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洎扰庸人
  • 2021-01-16 23:32
您好:

  首先68条涉及的是“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所以《合同法》68条所涉及的条件就是“不安抗辩权”的履行条件,在此等情况下“先履行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68条是针对的是特殊的情况。
  
  要注意的是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方”所享有的权利,试想如果“后履行方”存在68条所规定的情节,那么“先履行方”履行自己的义务后,“后履行方”极有可能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样对“先履行方”是很不利的。
  而《合同法》108条 指的是一般情况(预期违约),可以解释为“一般而言如果不存在68条的情况,那么——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抗辩权”,您还可以看看“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这两个都是涉及合同抗辩权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低血压的长颈鹿
  • 2021-01-17 01:39
第68条讲的是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的不安履行抗辩权,可以这么理解,本来该你先履行的,但是你发现就算你履行了义务,但对方明显不能履行他的义务,若此时你正常履行不是铁定吃亏了么,所以法律规定在此种情况下,你可以在符合条件时中止履行,进而可能解除合同。
而第108条讲的是预期违约,这时你大多处在已履行己方义务的情况下了,所以你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以实现救济。
  • 2楼网友:煞尾
  • 2021-01-17 00:42
大哥 68条是不安抗辩权 108条是预期违约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作为违约行为的形态之一,预期违约当然要负违约责任。

详细的建议你去百度百科一下 或学习下民法教材或合同法教材。
追问:别跟我整些破理论。。。。我不缺理论。。
  • 3楼网友:鱼芗
  • 2021-01-17 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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