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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房婚后部份和升值部份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4  悬赏:70  
解决时间 2021-04-28 05:49
  • 提问者网友:冥界祭月
  • 2021-04-27 11:02
按揭房婚后部份和升值部份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苦柚恕我颓废
  • 2021-04-27 12:33
共同还贷的金额及共同还贷部分的升值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共同分配。
  如果婚前就是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就是共同财产。如果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归该方,银行欠款继续由他还。至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包括还贷的金钱份额以及增值部分,都作共同财产处理。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年轻没有失败
  • 2021-04-27 14:34
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夫妻婚后共同还贷的处理。离婚诉讼中,一方婚前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按揭房屋的归属问题成为焦点。通常情况下,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商品房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贷款购买房屋的,买受人先付清首付款,剩余款项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银行审查买受人的收入状况及资信后,将所贷款项直接划入开发商的账户。至此,买受人的付款义务完成,与银行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不意味着该房屋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虽证虽然系婚后取得,但财产权益在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后就已经取得,但财产权益在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后就已经取得。也就是说,婚后房屋物权的取得并非凭空取得,二是依据婚前的债权转化而来,因此离婚时判归产权登记一方比较公平。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个财产还贷部分以及增值部分,离婚时要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下进行判决。具体到如何分割的问题,有人提出一个计算公式,即双方应共同分割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总房款本金+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这种计算方法相对比较公平...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夫妻婚后共同还贷的处理。离婚诉讼中,一方婚前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按揭房屋的归属问题成为焦点。通常情况下,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商品房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贷款购买房屋的,买受人先付清首付款,剩余款项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银行审查买受人的收入状况及资信后,将所贷款项直接划入开发商的账户。至此,买受人的付款义务完成,与银行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不意味着该房屋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虽证虽然系婚后取得,但财产权益在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后就已经取得,但财产权益在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后就已经取得。也就是说,婚后房屋物权的取得并非凭空取得,二是依据婚前的债权转化而来,因此离婚时判归产权登记一方比较公平。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个财产还贷部分以及增值部分,离婚时要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下进行判决。具体到如何分割的问题,有人提出一个计算公式,即双方应共同分割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总房款本金+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这种计算方法相对比较公平。实际分割时考虑到需要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不能完全对半进行分割。比如双方应共同分割的部分的数额为30万元,如果是男方婚前贷款买房,根据案件的世纪情况,可以判决给女方超过15万元的补偿。假如离婚时房屋出现贬值的情形,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出发,起码应补偿女方婚后共同还贷义务是因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的行为派生出来的,只要夫妻双方不是实行分别财产制,无论婚后用谁赚的钱来还银行贷款,都属于夫妻共同还贷,因婚前一方决策行为而导致的房屋贬值由其承担是合情合理的。从总体上看,离婚时房屋暂时的贬值并不意味着以后不会升值,持有房产的一方只要不在房价低谷时抛售房屋,其实际利益不会蒙受损失。而对于配偶一方,可能意味着失去了最佳购房时机,离婚时拿回婚后还贷数额的一半是完全应该的,法律没有绝对的公平,只能是相对公平而已。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义务。这样处理不涉及办理所有权的变更登记问题,作为享有抵押权的银行方面也不会因夫妻离婚而权利受损。对于一方婚前签订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这类房产,完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一方的个人财产都不太公平,该房产实际是婚前个人财产(婚前个人支付首付及还贷部分)与婚后共同财产(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部分)的混合体,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离婚时处理此类纠纷的主导原则是,既要保护个人婚前财产的权益,也要公平分割婚后共同共有部分财产权益,同时还不能损害债权人银行的利益。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婚前首付款是一方父母出资(无论出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贷),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且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这种情形也可以比照该条规定精神进行处理。另外,一方未从银行贷款而是向亲朋好友借款也可以适用该条规定。
  • 2楼网友:你好陌生人
  • 2021-04-27 13:49
如果婚前就是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就是共同财产。如果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归该方,银行欠款继续由他还。至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包括还贷的金钱份额以及增值部分,都作共同财产处理。上海以前的做法,婚后共同还贷的,只视为借款关系,增值部分不作为共同财产考虑,我们觉得不合适:房产增值太快,只作为借款不公平。另外,银行作为第三人,不能影响其合法利益,但是又不宜加入银行作为第三人来处理,所以立法上考虑房屋还是仍归登记人,贷款仍由其归还,共同部分由其负责支付另一方为妥。还有一种观点,增值视为共同财产,那么房子以后如果贬值该怎么办?有的认为也应共同承担该风险。我们认为只能相对公平,毕竟是登记人决定的购房,而没有持有产权的一方,现在已经丧失了最佳购房时机,还要他承担贬值风险,不合理。所以最后决定,即使贬值,没有持有的一方,至少也应得到还贷本金的一半。原先规定就婚后份额及其增值部分就是一方一半,现在考虑到妇女权益,因此规定为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一方。还要注意,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法院可以判决归登记方,不是必须。确实特殊的情况下,也可以判决给非登记的一方。如果不是银行贷款,而是民间借贷或者向亲属告贷的,也一样适用...如果婚前就是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就是共同财产。如果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归该方,银行欠款继续由他还。至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包括还贷的金钱份额以及增值部分,都作共同财产处理。上海以前的做法,婚后共同还贷的,只视为借款关系,增值部分不作为共同财产考虑,我们觉得不合适:房产增值太快,只作为借款不公平。另外,银行作为第三人,不能影响其合法利益,但是又不宜加入银行作为第三人来处理,所以立法上考虑房屋还是仍归登记人,贷款仍由其归还,共同部分由其负责支付另一方为妥。还有一种观点,增值视为共同财产,那么房子以后如果贬值该怎么办?有的认为也应共同承担该风险。我们认为只能相对公平,毕竟是登记人决定的购房,而没有持有产权的一方,现在已经丧失了最佳购房时机,还要他承担贬值风险,不合理。所以最后决定,即使贬值,没有持有的一方,至少也应得到还贷本金的一半。原先规定就婚后份额及其增值部分就是一方一半,现在考虑到妇女权益,因此规定为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一方。还要注意,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法院可以判决归登记方,不是必须。确实特殊的情况下,也可以判决给非登记的一方。如果不是银行贷款,而是民间借贷或者向亲属告贷的,也一样适用银行还贷的情况。[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3楼网友:时光挺欠揍
  • 2021-04-27 13:36
麻烦能不能介绍个好点的离婚案的律师,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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