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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彻底废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节职能

答案:2  悬赏:80  
解决时间 2021-10-14 15:31
  • 提问者网友:绫月
  • 2021-10-14 03:19
为什么不彻底废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节职能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夜风逐马
  • 2021-10-14 04:24
你说的事故组迟迟不下结论是什么意思?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吗?
只有你们双方都同意调解,交警局才会给你们调解的,有调解书吗?上面的赔偿额没确定吗?
时效一般是治疗终结后一年内.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70号令)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这交警局可真够草率的,事故责任都没有认定就开始调解了.

现在你不要再给对方钱了,等他去法院起诉再说,尽量保存好各种对你有利的所有证据,包括付他的医药费凭据等.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这么长时间了还没有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交警严重渎职,你可以向公安督察部门反映。

在责任没有认定的情况下最好不要擅自支付任何费用,否则一旦认定你没有责任或者责任较轻。要想要回多付的费用就很难了。
我来说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该法第七十四条同时规定: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由此可见: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是: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2,尊重各方意见,依法调解;
3,调解不成,诉诸法律、依法解决。

所以,非常一般人建议你:不要再给他钱了,还是依法处理吧。否则,这样的话可能会没有头绪、没完没了。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轮獄道
  • 2021-10-14 04:34
不废除的理由是希望通过调解快速处理问题,解决争议。虽然如此,这也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不申请调解时,交警部门也不是绝对强行调解,因此,不废除是合理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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