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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的责任

答案:1  悬赏:20  
解决时间 2021-01-18 09:41
  • 提问者网友:骨子里的高雅
  • 2021-01-18 03:26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的责任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七十二街
  • 2021-01-18 04:46
报纸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下达警示通知书;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检讨;
(四)责令改正;
(五)责令停止印制、发行报纸;
(六)责令收回报纸;
(七)责成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监督报纸出版单位整改。
警示通知书由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统一格式,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给违法的报纸出版单位,并抄送违法报纸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单位。
本条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报纸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处罚。
报纸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报纸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按前款处罚。 报纸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
(一)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报纸,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报纸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刊期、业务范围、开版,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三)报纸出版单位未依照本规定缴送报纸样本的。 报纸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印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报送备案的;
(二)报纸休刊,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报送备案的;
(三)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的;
(四)在其报纸上发表新闻报道未登载作者真实姓名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发表或者摘转有关文章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刊登报纸版本记录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一号多版”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出版不同开版的报纸或者部分版页单独发行的;
(九)违反本规定关于出版报纸专版、专刊、增期、号外的规定的;
(十)报纸刊登广告未在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或者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的;
(十一)刊登有偿新闻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其他规定的;
(十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权力摊派发行的。 对报纸出版单位做出行政处罚,应告知其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对报纸出版单位做出行政处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建议其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或者调离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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