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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法,不办辞职手续,不来上班;或者假期到了不来上班的员工,公司

答案:5  悬赏:30  
解决时间 2021-01-19 10:48
  • 提问者网友:太高姿态
  • 2021-01-18 10:05
按照劳动法,不办辞职手续,不来上班;或者假期到了不来上班的员工,公司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煞尾
  • 2021-01-18 10:59
劳动者旷工达到一定时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既不请假,又不辞职,不上班的,或者假满后不请假不上班的,符合原劳动部关于旷工的定义,用人单位应当做好考勤,按旷工处理。
旷工达到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天数的,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出于人性化和有理有据的考量,用人单位可以在旷工天数达到解除合同条件之前,书面通知劳动者复工。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扩展资料:
旷工行为是指单位干部职工(员工)违反单位工作制度,不请假而缺勤的行为。
行为规范
为保证单位工作的正常运转,单位都有一定的业务要求和相应的规章制度,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是每个干部职工(员工)必须做到的基本业务规范,其中就包括工作制度。
干部职工(员工)要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坚守岗位、不擅自离岗,若有事需短暂离开,应先打招呼并安排好工作,严格履行请假制度,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不得无故不到岗、请假未准而擅离职守。
违反者,应当依照单位规定给予处分。
行为构成
1、本行为的主体是机关以及企事业的员工。
2、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单位的工作制度,有事不去上班应当按照规定事先请假,而擅自缺勤。
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以工作制度为内容的内部管理秩序。
4、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第一,行为人违反了单位工作制度;第二,不请假而缺勤。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旷工行为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由着我着迷
  • 2021-01-18 15:20
第一、劳动者不上班,公司有没有侵犯员工的行为
第二、有的话,和劳动者协商;没有的话,以旷工认定劳动者行为,按照贵公司规章制度中的规定,达到最多旷工天数后,可以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旷工期间,公司可对员工给予警告处分。(最好多次提醒员工,并且留下证据,比如邮件,短消息等等)
  • 2楼网友:摆渡翁
  • 2021-01-18 13:41
如果公司有规定多长时间不上班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就按公司规定的程序办理,开出解聘通知书(写明原因),要求本人签收,本人不来,本厂公示并保留有效的相关的证据就行了(工作岗位可以有职业病的,则需电话通知,信件送达都无果后,在一定范围内的新闻媒体公告送达,并且每一环节的证明都要保留)。
如果公司没有规定,建议没有上班15天后(不含节假日),按上述方法处理;因为《职工奖惩条例》现在已经失效,里面有规定15天不上,可以开除处理,所以只是建议用15天的标准。
终上所述,公司的规定制度只要不违法、违规定以及相关的政策,在这时间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建议公司完善各项规定制度,并按程序审批和公示(一定告知与规定相关的人员)。
  • 3楼网友:痴妹与他
  • 2021-01-18 13:12
易法通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若员工无故不来上班的,可按照旷工处理,若旷工天数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通知该员工,如可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 4楼网友:时间的尘埃
  • 2021-01-18 12:39
劳动者旷工达到一定时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既不请假,又不辞职,不上班的,或者假满后不请假不上班的,符合原劳动部关于旷工的定义,用人单位应当做好考勤,按旷工处理。旷工达到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天数的,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出于人性化和有理有据的考量,用人单位可以在旷工天数达到解除合同条件之前,书面通知劳动者复工。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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