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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利公司发信说“调查相关营业守则问题”是什么意思???让我周二去一趟公司。

答案:1  悬赏:80  
解决时间 2021-10-16 20:23
  • 提问者网友:咪咪
  • 2021-10-16 07:40
安利公司发信说“调查相关营业守则问题”是什么意思???让我周二去一趟公司。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独钓一江月
  • 2021-10-16 08:33
也许是你哪里做得不符合公司要求了,比如说是ABC法则,再比如摆卖产品等 ,看来不算严重,你去就是了,不要紧的。

附:
安利(中国)经销商营业守则
(2009年2月1日生效)
一、经销商的申请
1 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士须按照《安利经销商业务须知》中的有关规定办妥申请手续,并通过安利(中国)审核且须亲自签署《安利经销商合同》,其方始成为安利经销商。
2 经销商资格的有效期以《安利经销商合同》上的约定为准。
3 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借用、冒用他人名义或使用其他不正当方法成为安利经销商;如申请人提供不真实或不符合安利(中国)要求的资料或用不正当方法而取得安利经销商身份,安利(中国)保留一经发现即对其做出处理(包括立即终止《安利经销商合同》)的权利。
4 经销商及其配偶不得在现有安利编号之外另行申请新的安利编号。
5 安利经销商不得参与同安利(中国)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企业的业务。
6 安利(中国)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人士申请成为安利经销商的权利。

* 指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经销商的责任
1 恪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
2 遵守安利(中国)颁布的关于经销商的各项营运细则、规章制度及其在合同期内所作之修正、变更、补充的规定。
3 遵守订货、销货规定

3.1 不得冒用、借用他人名义订货,亦不得将本人之“安利卡”转让或出借给他人使用。
3.2 审慎估算售货量合理订货,不得为达成业绩盲目囤积产品。
3.3 未经安利(中国)同意,不得在公众场所公开展示、推广、售卖安利产品。
3.4 经销商经营场所内须专卖安利(中国)产品,不得在其中展示、推广、售卖任何非安利(中国)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3.5 在销售产品过程中,须向消费者详细介绍安利(中国)的退货制度。成交后,需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或售货凭证。
3.6严禁经销商本人或利用他人以恶意削价、变相削价等方式扰乱市场。
3.7 不得向任何以转售为目的的人员或商家提供或销售安利产品。

4 遵守产品推广规定
4.1 严格按照安利(中国)提供的产品资料介绍和推广产品,不得对产品的用途、性能、功效、用法、用量等做夸大、失实的宣传,更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4.2 以殷勤礼貌的服务态度,迅速处理顾客对产品的投诉。严格按照安利(中国)公布的政策程序处理消费者的产品退换事宜。对于消费者反映在使用产品过程中的问题,应建议消费者立即停用相关产品,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转达安利(中国),协助安利(中国)妥善处理。
4.3 严禁以如下不正当的方式开展业务活动:
4.3.1 不尊重顾客的自由选择,强行推销产品或擅自为其办理“安利卡”及代办续约手续;
4.3.2 误导、诱导顾客购买其所不需要或明显超过其合理消费量的产品;
4.3.3 在安利(中国)经营、服务场所或其他公众场合阻拦行人、进行陌生推销;
4.3.4 沿街兜售叫卖;未经同意,进入他人住所或办公场所强行推销产品,滋扰他人生活工作;
4.3.5 以向非特定对象广泛散发名片(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共场所大量派发、向住宅信箱随机投放等)的方式招揽顾客、推销产品及推广业务;
4.3.6 以夸张、曲解安利业务计划的不正当方式进行业务宣传和推广;
4.3.7 以给付利益的方式利用他人进行推销;
4.3.8 抢夺他人客源,进行不正当竞争;
4.3.9 开展业务工作中的其他不当行为。
4.4 不得利用安利(中国)的资源推广或销售非安利(中国)提供的产品、活动或服务,也不可从事与安利(中国)存在利益冲突或有悖于商德法规的其他产品或服务的营销活动。
4.5 不得在中国大陆市场推广安利(中国)以外的其他市场的安利业务或销售非安利(中国)提供的来源于其他市场的安利产品。
4.6 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不得贬抑、诋毁、攻击其他职业、行业、公司、品牌、商品及其从业者的声誉。

5 遵守市场推广规定
5.1 认真学习、掌握安利(中国)的有关资料,实事求是地介绍安利(中国)公司,不得夸大安利(中国)实力。
5.2 不得散布任何未经安利 (中国) 核准的、与公司业务营运相关的各类政策信息,不得对安利 (中国) 发布的各类信息作失实的传播或宣导。
5.3 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按安利(中国)的规范要求切实完成公司指派的各项工作,其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开展产品、品牌推广活动;为消费者提供信息咨询、了解产品价格等服务;定期递交工作报告等。
5.4 严禁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涉及政治、宗教、迷信、传销及其他不正当或不道德的言行。
5.5 不得弄虚作假,以人为调控或操纵业绩的手段谋取不当利益。
5.6 遵从安利(中国)规定,仅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场所内开展业务推广和市场服务活动。
5.7 未经安利(中国)同意,不得在任何媒体上(包括但不限于国际互联网、手机短信平台等)刊播有关安利产品、业务的广告或进行安利产品、业务的推广,亦不得通过其他渠道传播与散发与安利产品、业务相关的广告或宣传资料。

6 遵守业务辅销资料政策
6.1 只可使用安利(中国)指定的文字、录音、影像、公司网站等辅销资料、辅销器具和业务辅助手段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使用任何非公司核准的辅销资料、辅销器具或业务辅助手段(包括自行设立网站等)来进行安利业务的宣传、推广和联络等活动。因使用非安利(中国)核准的辅销资料、辅销器具和业务辅助手段开展业务活动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经销商本人承担,因此令安利(中国)遭受损失的,安利(中国)将依法向其追索。
6.2 不得展示、推广、售卖、分发任何非安利(中国)指定或核准的辅销资料及器具;尤其不得利用安利业务关系或通过雇佣、教唆、协助或纵容其他人员等方式进行上述活动。
6.3 未经安利(中国)许可,不得自行或通过其他单位或个人制作、出版、发行任何与安利有关(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安利产品、业务、营销方式等相关领域)的印刷品及视听资料。
6.4 必须使用安利(中国)统一格式的名片开展业务。若自行印制,则须符合安利(中国)规定的内容和样式。

7 未经安利(中国)批准,不得就与安利产品或业务有关的话题擅自接受新闻、网站等媒介、出版单位或个人作者的采访。
8 未经安利(中国)批准,不得接受与安利的产品类型和经营方式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团体或个人的邀请进行演讲、授课及经验分享。在接受其他企业、团体或个人的邀请进行上述活动时,如内容涉及安利,亦须事先征得安利(中国)的同意。但不可借助安利的业务关系和渠道宣传、推销相关活动的票券及资料
9 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招募直销员。
10 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关于营销人员培训会议及活动的各项政策,不得自行举办任何形式的与安利业务相关的会议、培训和活动或与安利产品相关的会议和培训;亦不得借用其他个人、团体、组织、公司或企事业单位名义进行上述活动。
11 未经安利(中国)许可,不得擅自跨越其所登记的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域范围参加与安利业务或产品有关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12 严格按照国家的税务政策和安利(中国)的相关安排履行税务责任。
13 不得利用经销商的经营场所以及与安利业务相关之场合、资源或关系进行融资、集资、募捐等活动。
14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经销商如有严重违反合同规定或违背营业守则及其他规章的行为, 公司保留即时终止相关合同的权利。
15 经销商有责任配合安利(中国)对于营业守则案件的调查工作,不得提供虚假不实之资料、陈述,误导安利(中国)的调查工作。

16 共同维护安利(中国)的营运秩序:
16.1 不得以任何方式诽谤、诋毁安利(中国)、安利(中国)员工及营销人员的声誉。
16.2 不得威胁、恐吓或侵害安利(中国)、安利(中国)员工及营销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16.3 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安利(中国)办公室、直营店铺、服务网点或其他与安利相关的活动场所的公共秩序,不得干扰安利(中国)、安利(中国)员工及营销人员之正常业务活动及经营。
三、安利名称、商标及著作权
1 未经安利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1.1 将与安利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机构的商标、商号、企业名称、企业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案作为其他任何机构、组织、活动的标识、商标、商号、企业名称、域名的全部或部分进行使用;
1.2 生产、销售任何非安利(中国)提供的带有与安利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商标、企业名称、企业标志、产品包装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包装装潢的产品;
1.3 将安利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机构的商标、企业标志、产品包装设计以相同或近似的方式使用于任何包装、广告、网站、宣传资料;
1.4 以任何方式使用以安利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机构名义制作、出版的文字、美术、摄影图片、动画、音乐、录像等资料,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复制、转载、在网络上设置链接等。

2 前述“安利公司关联公司/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安达高集团(ALTICOR Inc.),美国安利公司(AMWAY Corporation),捷星公司(QUIXTAR Inc.),捷通公司(ACCESS Business Group Inc.)等。
3 前述“安利公司商标”包括安达高,ALTICOR,安利,安丽,AMWAY,捷星,QUIXTAR, 捷通,ACCESS等在安利系列产品上使用的注册或未注册商标。

四、监督与处分
1 经销商发现其权益受到侵害时,须以书面形式向安利(中国)提出投诉及维权要求。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十二个月之内未向安利(中国)提出的,安利(中国)保留不予受理的权利。
2 经销商或其配偶违反本守则,或其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对安利产品声誉、市场和谐及企业形象造成损害的,安利(中国)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安利(中国)营业守则处分等级制度决定对相关责任人的处分方式,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或书面告诫;暂停履行合同;缓发或扣发其部分、全部收益和奖励;暂缓授予或取消相应职级晋升资格;不予续约或立即终止经销商合同等。
3 若经销商涉嫌严重违反本守则,安利(中国)有权在调查期间采取先期冻结业务权的措施,并将视最终的调查结果对其做出处理。
4 经销商本人在接到安利(中国)的处分通知后,如有意申请复查,须自处分函签具之日期起计的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利 (中国) 申请复查{收件单位:安利(中国)全国业务部营业守则组}。逾期安利(中国)保留不予受理的权利。
4.1 申请复查人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应安利(中国)之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4.2 复查结果包括维持、修正原有之处分决定,或由地区业务部重新展开调查。
4.3 复查期间,原处分决定依然有效。

5 经销商的配偶及自行雇佣之人员之活动如有违反公司的营业守则或其他各项纪律及规章制度,该经销商须承担责任,并接受公司之相应处分。对任何以合法形式规避《营业守则》等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利用他人开展违规活动的,一旦查实,安利(中国)有权认定其行为无效,并对行为人做出相应的处罚。
6 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如经销商因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安利(中国)制定的各项守则、制度和营运细则而危害安利 (中国) 利益的,安利(中国)依法保留追究和索赔的权利。

五、其他
1 本守则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安利 (中国) 日用品有限公司。
2 安利 (中国) 可按市场情况及需要和国家政策的要求修订有关安利经销商的各项纪律及规章制度,有关修订将通过《安利新姿》、《安利业务信息速递》等途径公布或其他方式通知安利经销商,安利经销商应自动接受并遵守该调整。
3 所有政策以安利(中国)公布的最新资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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