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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14年,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请问是从2008年以后计算经济补偿吗?还是从用工之日算,如果我

答案:3  悬赏:70  
解决时间 2021-01-18 19:11
  • 提问者网友:活着好累
  • 2021-01-18 06:03
工作14年,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请问是从2008年以后计算经济补偿吗?还是从用工之日算,如果我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不如潦草
  • 2021-01-18 06:47
可以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法第14条,已满10年,除非你自愿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如果单位拒绝,可依法要求经济补偿(劳动法第46、47条,应支付12个月工资)。
不过如果发生争议,一般难以获得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而且用人单位在这些方面可能会花较多的法律费用而不是选择支付经济补偿。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梦中风几里
  • 2021-01-18 09:24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你的情况分两部分来处理,1、《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施行,08年后的合同解除或终止的,补偿期限自08年1月1日起计算,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
2、《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来确定经济补偿年限,计算到2008年1月1日。即从2003年开始计算。
  • 2楼网友:人類模型
  • 2021-01-18 08:25
我来回答
1,如果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就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按照你说的工作年限,应支付你12个工资
2,续签劳动合同,是双方的事,需要共同协商才可以成立,不需支付双倍赔偿。
希望可以帮到你
追问:旧劳动法有限制最多不超过12个月,请问新劳动法好像没有限制?因为工作满10年,劳动者有权利提出续签,如违反,要2给予倍经济补偿金是吗?
追答:有限制。用人单位不续签并不违法,但是需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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