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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责无则久久得不到答复

答案:5  悬赏:0  
解决时间 2021-04-27 12:39
  • 提问者网友:冥界祭月
  • 2021-04-26 22:09

到底成不承担责任?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以上问题我问了8年得不到答复 时我损失惨重

请问合法公民的知情权?

一方有告知义务却不告知?

我要法律条款最好全面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晨与橙与城
  • 2021-04-26 22:31
你的需求不清晰!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承载所有颓废
  • 2021-04-27 00:39

人死在派出所,但是向公安机关问责八年未果!

你可以向检查机关申请,或者是法院直接起诉公安行政不作为!

  • 2楼网友:错过的是遗憾
  • 2021-04-27 00:3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 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 品;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影、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也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 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根据以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或消费者提出的询问都有着真实的告知义务,如果对其隐瞒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要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 3楼网友:我叫很个性
  • 2021-04-26 23:44

问题是你到底问的什么

  • 4楼网友:迷人小乖乖
  • 2021-04-26 22:43

有告知义务而不告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起诉时间!

也就说即使没有告知你,你现在知道这件事情了,就开始计算起诉时间了!

快去起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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