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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低保条例中的共同生活成员是如何界定的?

答案:4  悬赏:20  
解决时间 2021-01-13 09:03
  • 提问者网友:放下
  • 2021-01-12 16:16
法律对低保条例中的共同生活成员是如何界定的?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西风乍起
  • 2021-01-12 16:53
路过,暂时保留意见!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洎扰庸人
  • 2021-01-12 18:56
指的是在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的成员,包括已经成年仍在家庭内生活的子女。不包括已经分家独立生活的子女。
  • 2楼网友:往事隔山水
  • 2021-01-12 18:30
(1)户主和家庭成员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2)夫妻双方及其未婚子女、养子女、继子女,视为同一家庭成员;(3)父母双亡,兄、姐与未成年的弟、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4)父母双亡,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婚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5)与父母共持一个户口本的已婚子女,应分户计算;(6)虽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户口本,但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合法夫妻及未婚子女,按一户计算;(7)正在就读的大、中专学生因上学将其户口迁往他处的,视为家庭成员;(8)与父母共同居住,年龄在 18周岁以上的,持有一、二级残疾证,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其父母年龄在 50岁以上,收入较低者,将其视为独立一户;(9)家庭中正在服役或服刑的人员,不计为家庭成员。
  • 3楼网友:轮獄道
  • 2021-01-12 17:57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2、配偶;
3、未成年子女;
4、已成年但因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5、共同生活的已婚和未婚子女;
6、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但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或者未成年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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