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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以甲公司的名义采取下列方式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法律效果归属于甲公司的有( )。

答案:2  悬赏:40  
解决时间 2021-04-28 11:27
  • 提问者网友:放荡不羁
  • 2021-04-28 00:46
乙以甲公司的名义采取下列方式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法律效果归属于甲公司的有( )。
A、乙使用伪造的甲公司合同专用章,与恶意的丙公司订立的合同
B、乙使用偷盗的甲公司合同专用章,与善意的丁公司订立的合同
C、乙使用甲公司交给的合同专用章,超越甲公司授权范围与善意的戊公司订立的合同
D、乙使用甲公司交给的合同专用章,在代理权终止后,与善意的庚公司订立的合同
答案:CD

解析: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属于无权代理,由行为人负责;但是第三方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构成表见代理,被代理人负责。

B为什么不对呢?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虚伪的现实
  • 2021-04-28 01:26
乙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属于犯罪。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行为都属于无效行为,而不在于善意或恶意。
你在解析中提到的第三方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一般认为是下列两种情况:1)行为人与被代理人曾存在雇佣关系,但由于种种原因被代理人为将二者雇佣关系终止的事实公告或行为人手中仍然持有表明雇佣关系存在的法律文件;
2)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曾存在授权委托关系,但由于种种原因,授权结束后行为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代理证明文件。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山鬼偶尔也合群
  • 2021-04-28 01:57
你好! 犯罪情况下不适用善意第三人规则 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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