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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量食品添加剂如何处罚

答案:4  悬赏:10  
解决时间 2021-10-14 10:28
  • 提问者网友:爱了却不能说
  • 2021-10-13 10:55
过量食品添加剂如何处罚
最佳答案
  • 二级知识专家网友:西岸风
  • 2021-10-13 11:59

严重的会判刑。等到公、检、法三个部门觉得你被榨干了,就判了,现在就是等你给送钱……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荒野風
  • 2021-10-13 14:49

拘役或管制,重的则判刑。

  • 2楼网友:渡鹤影
  • 2021-10-13 14:28

违反食品安全法46条。依据77条第一款第四项、86条第三项予以处罚

 

吉安市工商局消保局2010年7月份在开展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中,对部分预包装食品进行了抽样送检,检验报告显示食品的内在质量全部合格,只是甜蜜素、苯甲酸等食品添加剂超标,结论是不合格。对此应如何作出行政处罚?办案人员意见发生了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食品添加剂超标,是指超出《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规定的限定范围或限定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属于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应认定为《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所指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工业产品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所指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对经销商的行为,工商局部门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超出限定范围或限定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都属于“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超标的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和第四十六条所指的“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经销商经营的食品中的添加剂超限量的行为,工商部门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予以查处。第三种意见认为,超法定使用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即食品添加剂超标),应当认定为“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超标的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所指的“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经销商经营的食品中的添加剂超限量的行为,工商部门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八十五条第(二)项予以查处。第四种意见认为,食品添加剂超标的食品属于其他含量、指标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对此,不能直接进行处罚,必须首先责令经营者停止经营,在责令其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停止经营的,才能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对“仍拒不停止经营的”情形进行处罚。第五种意见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明确添加剂标准也是食品安全标准内容之一。添加剂超标不合格应该是《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十一)项的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是《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的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工商部门应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进行处罚。笔者同意第五种意见,理由如下:1、《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是食品原料方面的禁止性规定,这项中的“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是指非食品原料或非食品添加物的现象;《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是食品污染物方面超限量的禁止性规定,这项中的“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是指其他食品污染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现象。本案中的甜蜜素、苯甲酸既不属于非食品添加物也不属于污染物而是其本身就是食品添加剂,只是其作为食品添加剂的限量超标。因此,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和《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不能适用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和第八十五条第(二)项予以处罚。2、依据《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甜蜜素、苯甲酸都是合法的食品添加剂,添加到食品中能够增甜和防止食品变质发酸,延长食品保质期。然而,如过量摄入苯甲酸会对人体的肝脏产生危害,严重时甚至致癌。因此,《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明确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以及限量。如超范围或超限量使用则会对人体造成不可预知的危险。本案预包装食品中甜蜜素、苯甲酸添加剂超标应认定为《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所指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工业产品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所指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对经销商的行为,工商部门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由于《食品安全法》对此行为已经作了禁止性的规定,按照法律适用的原则新法优于旧法、专业法优于普通法,本案应适用《食品安全法》。3、《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二)项明确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标准是食品安全标准内容之一。添加剂超标不合格导致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的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工商部门应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进行处罚。

 

 江西省吉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五日

 

  • 3楼网友:低音帝王
  • 2021-10-13 13:20

为了金钱利益,丧失良心,对这样危害人民他身体健康的人应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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