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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伤残赔偿标准是否已开始执行等几个问题

答案:4  悬赏:80  
解决时间 2021-01-16 12:53
  • 提问者网友:暗中人
  • 2021-01-15 19:07
2010年伤残赔偿标准是否已开始执行等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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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舍身薄凉客
  • 2021-01-15 23:45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祝福!
  • 2楼网友:笑迎怀羞
  • 2021-01-15 22:09
他们回答的不对题。你是交通事故受害者不是工伤。
先把保险公司和肇事者放在一起,保险公司赔不完的,车主和驾驶员再赔。不过个人的钱不太好要就是。
大案子一般要通过起诉,把车主,驾驶员,保险公司都列为被告。
要了解车子都保了什么险种。交强险和三者险有没有。先看应该赔多少,再看保险够不够。不够的车主和驾驶员赔。
营养费,误工费都可以要求鉴定。
*医药费手术费应该全赔。
*假如你不足六十岁。
伤残赔偿金=八级即20%*20年*上年度法院地可支配收入 如果南京的话,约八万。盘锦应该会低于此。
*误工费 看医疗鉴定或医生建议的休息时间。
*营养费,一天二十五元左右,住院期间。
*伙食补助,一天十元到十五元左右,住院期间。
*护理费:看医院证明。比如请护工一天五十,共几天。
*交通、住宿:家属看望护理实际发生的。
  • 3楼网友:动情书生
  • 2021-01-15 20:41
2010年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一、2010年天津市职工因工死亡工伤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为16758元(赔偿标准为: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即20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167580元(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标准为:60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即20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以上两项合计:184338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详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二、2010年天津市职工1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201096元、最低为40219元;
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90%(最低不得低于1508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三、2010年天津市职工2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84338元、最低为36867元;
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85%(最低不得低于1424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四、2010年天津市职工3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67580元、最低为33516元;
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80%(最低不得低于1340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五、2010年天津市职工4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50822元、最低为30164元;
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75%(最低不得低于1256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六、2010年天津市职工5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34064元、最低为26813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最低不得低于1173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0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83790元)。
七、2010年天津市职工6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17306元,最低为23461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最低不得低于1005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25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9825元)。
八、2010年天津市职工7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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